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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12E/202507-00011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服务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日期: 2025-07-10
    废止日期:
    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10 16:21 来源: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条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

    (三)申请人: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近亲属

    二、申请地点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地点:向作出工伤认定的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申请。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地点:属于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申请;属于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向作出工伤认定的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申请;属于其他情形的,可就近向居住所在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申请。

    三、因工负伤申请项目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包括: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确认项目包括:

    1.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3.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工伤康复的确认;

    6.旧伤复发的确认;

    7.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申请材料

    (一)因工负伤鉴定(确认)项目申请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

    五、现场鉴定时间和地点

    (一)鉴定时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各地提交的申请量,每月集中组织1至2次现场鉴定。鉴定时间确定后,由各地人社部门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二)鉴定地点: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裙楼)。

    (三)特殊情形:职工伤病情门类为耳科、眼科等需要借助医学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的,现场鉴定将安排在本市医疗机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工作人员通知为准;

    被鉴定人伤病情严重,行动严重受限,在他人协助下无法参加现场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鉴定,具体时间以工作人员通知为准。

    六、现场鉴定注意事项

    (一)被鉴定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在医疗机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和胶片(如X光片、DR、CT、MRI核磁、B超、彩超)前往鉴定现场.

    (二)被鉴定人应单独前往鉴定现场,家属、代理人、用人单位等无关人员禁止陪同(行动不便除外),到达鉴定现场后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参加鉴定。

    (三)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应如实陈述伤病情及诊疗经过,不得夸大伤病情,禁止与专家交流与鉴定无关事项,不得干扰正常鉴定工作。

    七、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申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被鉴定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费用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被鉴定人承担。

    八、鉴定结论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鉴定或经鉴定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和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鉴定期限相应顺延。

    九、鉴定结论领取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申请地将鉴定结论移交至当地人社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论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收到通知后及时前往申请地人社服务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若申请人不便现场领取,请及时联系服务窗口,可申请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鉴定结论。

    十、联系方式

    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本级

    3219376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

    贵池区

    2121310

    贵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池州市贵池区通港路77号

    东至县

    2550067

    东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池州市东至县至德大道1号

    青阳县

    5181060

    青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东河路12号

    石台县

    6023302/6021216

    石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北路)

    九华山风景区

    2821810/2821302

    九华山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金融服务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291932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7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